江苏调整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方案下面随社保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详情。
江苏省人社厅网站消息,《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4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对象
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包括: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1996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法规具有视同缴费年限,并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
(三)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我省管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有关法规具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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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发方案
(一)对于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以下方案计算:
1.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2.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法规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2%。
(二)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原推算储存额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参照以上方案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退休时按原方案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按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计算调整额。
(三)对于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我省管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有关法规具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方案参照以上法规执行。